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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停车场有什么规定(保障性住房停车场配建标准)

2023-09-03 11:53:19 智慧常识 浏览:44次


国家对停车场有什么规定

1、法律分析: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

停车场建设标准

1、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

2、标准停车位面积大约为16平方米,在建筑技术规则中,对室内停车位的法定尺寸标准是:对于车身小于6米,车宽小于8米的情况,两车之间距离大于半米。

3、立体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

4、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少于2辆车/间。乡镇农贸市场与周边市政道路之间的连接口应不少于2个,应该位于不用的方向。不能影响城市交通。每个通信端口的最小净宽和净高不得小于4m,并应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5、中、大型、铰接客车室内车库最小净高为4米;中、大型、铰接货车室内车库最小净高为2米。地下停车场是指建筑在地下用来停放各种大小机动车辆的建筑物,主要由停车间、通道、坡道或机械提升间、出入口、调车场地等组成。

6、根据中国城市停车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小型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数量应该在20~100个之间。另外,小型停车场在选址时也要注意周边交通状况、设施配套、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因素。

成都住宅小区不再设置地面停车位

1、其中,在停车位方面,新规将二环以内住宅的机动车位,由过去的每100平方米最低配建0.7个车位提高到1个,二环以外从过去的1个提高到2个。同时指出,住宅建筑项目建设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

2、法律分析:不合法,小区物业没有权利禁止没买停车位和车库的业主开车进小区。

3、法律分析:没有车位不让进小区是不合法的,这侵犯了业主的权利。因为小区一般都有公摊车位,公摊车位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不具有销售及转让的性质。

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和数量怎么配比的?

1、小区车位配比标准是在1:0.4-1:0.8之间。所谓的车位配比,是指小区住宅的总套数,与小区内所布置的车位总数的比值。有的小区是实行一户一个车位,少的小区都有三户一个车位。

2、根据我国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小区车位比例调整为最低1:0.8。

3、小区车位配比标准应该先以满足业主需求为基础,一般为1:0.8,如果开发商出售给一个业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位,没有买到车位的业主可以向法院申诉合同无效。

4、小区车位配比标准是多少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业主的需求,而停车位的配比一般来说要达到1:0.8,也就是说开发商要给一个业主准备1个或者1个以上的车位。

5、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6、车位配比计算方式:单位住宅小区内小区住宅总套数与设计布置停车位总数的比值。目前一般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配比标准为1∶0.4-1∶0.8不等,小区最高车位配比接近1:1,也就是一户一个车位,最少的甚至有三户一个车位。

关于停车场建设相关的几点政策知识

1、”根据停放对象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根据形态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 其次,了解一下停车场建设相关文件。

2、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因此规定该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3、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4、第十九条大、中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特大型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并应设置专用人行出入口,且两个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5m。

5、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加快高新技术在停车领域的应用。

6、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并提供政策扶持。

锦州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一条。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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