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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主管工作标准,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2024-11-12 16:54:05 行业资讯 浏览:15次


车库岗位职责

1、车库岗位职责1 负责指挥引导进出车辆和车场的安全管理,维持车场秩序,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引导车辆安全、准确进入停车位,并提示司机关好车门、车窗及车灯,带好贵重物品。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长春市办理“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表(电子版:原件4 份;复印件0 份;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一般情况需提供: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电子版:原件4 份;复印件0 份;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规范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居民住宅区附近由公安机关设置夜间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返还给全体业主。

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的管理制度主要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五)建立停车场建设单位、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信用管理制度;(六)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自律和服务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1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广州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一类区域中小车每小时停车费为3元,12小时限价为9元,月保费为450元;大车每小时为4元,12小时限价为12元,月保费为600元;超大型车每小时为5元,12小时限价为15元,月保费为750元。二类和三类地区收费标准较低于一类地区。

4、易车讯 近日,广州市发布《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政府指导价根据停车场类型、停车时段、地区、时长制定了差别化收费标准。

5、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车,须按指定地点停车。停车不得超过三分钟。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持有“特许证”的车辆,应听从交通民警指挥,注意安全,尽可能做到不堵塞交通。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按章处罚。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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